云雨二十四式(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

生活常识 2023-10-15 18:52www.caominkang.com生活知识

导读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古代中国,也称之为“和奸”。

作为从古至今犯罪类型中最为常见、最为古老的一种,通奸虽然为非暴力犯罪,但因为社会影响恶劣、极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和恶性事件发生,再加上其严重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而备受封建统治阶层重视。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封建王朝,清朝虽为少数民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但备受儒家文化影响,被传统汉文化所同化的满族统治阶层对于“通奸”罪行也延续了前朝历代的重视程度,并制定了更为详尽、严苛的法律惩治制度。

鉴于清朝律法的系统和完善,我们就以清朝时期为例,探究古代女人如果犯了通奸罪,会得到何种惩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清朝时期对于“通奸”罪犯的惩治中,女性受到的惩治远远重于男性,这是因为在清朝时期“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者,妇之天也”、“夫为妻纲”等传统伦理理念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奸妇的危害比奸夫大得多。

奸夫只是损害了妇女背后的那个男人的财产权。而家族里的女性与其他男子通奸,一方面会使一个家族蒙羞,沦为笑柄,另一方面,如果奸妇生下奸夫的儿子继承了家族,那不仅会污染家族的血脉,甚至会倾灭整个家族。对于父系家族而言,奸妇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

本文中,我们对于“通奸案”中的男性罪犯惩罚手段不予赘述,而仅对女性罪犯的惩罚手段予以说明。

01 对于奸妇的发卖权

对于奸妇,本夫是可以发卖的,本夫不能把奸妇卖给奸夫,否则奸夫、本夫还要被判杖刑八十,与和奸罪同罚。

也就是说,犯下通奸罪而且奸妇乃系有夫之妇的奸妇,其婆家有权将其出卖,但出卖对象不能是奸夫,而且获得银两必须上交官家。

02 对于奸妇的选择性法律保护

该项整治措施主要分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奸妇受到二次性伤害的选择性法律保护

《大清律例》规定

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啥意思?

也就是说,如果奸妇在通奸过程中,被人发现了通奸罪性,而对其进行了强奸事实,清朝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而且,对于奸妇的惩治也会从通奸改为更为严厉刁奸。

二是对于奸妇在惩治过程中的人权忽视

在对奸妇的惩治过程中,清朝律法有着三大惩治原则

1、惟奸盗不孝,杖罪的决,余罪收赎。

也就是说,对于通奸罪性中的奸妇,是不能按照“花钱赎买”的方式,免于处罚的!

2、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棍)受刑,余罪单衣决罚。

这里的“去衣”并非裸身,而是只穿着内衣内裤进行仗责或者处罚。,就算只剩下内衣内裤,对于清朝的女性而言,也是极大的屈辱和伤害。受刑之后,难以立世。

3、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

也就是说,在奸妇被惩治以后,就会被规定予以“圈禁”的处理,相当于对待“瘟疫”的隔离。

03 对通奸纵容犯的严加惩处

我们举个例子予以说明,在《水浒传》中,为潘金莲和西门庆牵线搭桥,促成通奸罪行的王婆,就属于通奸纵容犯,也会根据通奸案请的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治。

04 对通奸案私下调解的严加惩处

私和奸事是指在奸情败露之后,第三人代为私下和解奸事,以期免于刑罚的行为。虽然相对于和奸行为的影响而言,私和奸事的行为又没有那么恶劣。,对于私和奸事的人,根据行为人罪行减二等进行处罚。

05 对奸妇的严苛惩治

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对于通奸案中的奸妇,包含了“笞、杖、徒、流、死”等被称为“五刑”的常见手段,并且根据奸妇身份的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治。

身份的不同造成的不同惩治手段,主要以伦理观念、尊卑有别、社会地位高低等因素决定,例如

奴隶与家长的妾室和奸,均要被处以绞监候;家长与家里面下人的妻子和奸,仅仅只需要笞四十。对于身高较高、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群,法律保护的意识较为明显。

奸妇的身份地位越高,律例规定的处罚就越重;而反过来,奸夫的身份越高,规定的刑罚反而越轻。

《大清律例·犯奸》明确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刁奸”即为男性引诱女性到别处通奸,和现在的“开房”意思相近,也就是不在家中,而选择别处行苟且之事。按照清人的理解“刁引出外,不畏认知,淫从尤甚,故更严其法”,这是对于伦理道德和良知的进一步践踏,故而惩治更为严厉。

,针对通奸案犯的身份不同,《大清律例·犯奸》中也有着明确规定

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若职官奸军民妻者,革职,杖一百,的决。奸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婢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杖一百。

这还只是最为基本的惩治,根据通奸案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大清律例》的惩治规定更为严厉。

该种情况,基本有两种

1、杀死奸夫或者谋杀亲夫

《大清律例·人命》规定

本夫在奸所捉获正在私通的妻妾及奸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本夫无罪,不予追究。奸妇要当官嫁卖,身价入官。

对于谋杀亲夫的奸妇和奸夫,一律以斩监侯处。

2、奸妇近亲属自杀

如果押妇的近亲属羞忿自尽的,奸夫奸妇也将受到处罚。

《大清律例》规定

妇女与人通奸,本夫与父母并未纵容,一经见闻,杀奸不遂,因而羞忿自尽者,将奸妇拟绞监候,奸夫杖一百、徒三年。

和奸本来是男女两人间私密的情事,却因为在封建社会扰乱了正常的伦理秩序而被处以严酷的刑罚。清朝时期,在前朝历代刑律的基础上,予以了系统、全面的完善,很好的控制了通奸罪案的发生,维护了传统伦理道德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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