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
互联网 2023-10-17 11:01www.caominkang.com电脑维修知识
7月22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22日下午,徐枣枣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将会上诉。
2018年12月,时年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各项健康检查结果显示自己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冻卵需要,但医院以其单身身份及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此后,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2019年12月和2021年9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诉讼中,徐枣枣认为,其检查结果确认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冻卵需要,却遭到了医院拒绝。这种行为是对其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其一般人格权。她还认为,婚姻只是实现生育的手段,不是前提,我国法律上并未否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庭审中,北京妇产医院辩称,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只能对因病不能自然妊娠及因病需要保存生殖力的女性实施包括冻卵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不能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健康女性实施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技术。,该院并非因为原告是女性而拒绝实施冻卵,而是基于以推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可能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考虑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要求,拒绝为原告实施冻卵。
7月22日,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北京妇产医院在庭审抗辩中出示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两部行政法规。
记者注意到,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2003年6月,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该通知附件1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应用作出明文规定。诉讼中,原告虽提交了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的答复函等证据材料,但不能证明我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开放非医疗目的的冻卵,更不能否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效力。医疗机构只有在辅助生殖技术的需求方是以医疗为目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负有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法定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原告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7月22日下午,徐枣枣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此次败诉不会让她放弃对这个议题的关注,之后会上诉。“法院的一审判决看起来可能不是一个那么具有支持性的决定,法院肯定有自己的考量,但改变的发生也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但其中的相关规定本身已经涉及性别歧视,这其实跟我们国家相关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是相违背的。”徐枣枣还提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冻卵”属于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目前关于冻卵技术这个手段到底能否算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畴是存在争议的。
2018年12月,时年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各项健康检查结果显示自己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冻卵需要,但医院以其单身身份及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此后,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2019年12月和2021年9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诉讼中,徐枣枣认为,其检查结果确认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冻卵需要,却遭到了医院拒绝。这种行为是对其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其一般人格权。她还认为,婚姻只是实现生育的手段,不是前提,我国法律上并未否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庭审中,北京妇产医院辩称,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只能对因病不能自然妊娠及因病需要保存生殖力的女性实施包括冻卵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不能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健康女性实施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技术。,该院并非因为原告是女性而拒绝实施冻卵,而是基于以推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可能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考虑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要求,拒绝为原告实施冻卵。
7月22日,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北京妇产医院在庭审抗辩中出示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两部行政法规。
记者注意到,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2003年6月,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该通知附件1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应用作出明文规定。诉讼中,原告虽提交了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的答复函等证据材料,但不能证明我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开放非医疗目的的冻卵,更不能否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效力。医疗机构只有在辅助生殖技术的需求方是以医疗为目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负有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法定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原告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7月22日下午,徐枣枣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此次败诉不会让她放弃对这个议题的关注,之后会上诉。“法院的一审判决看起来可能不是一个那么具有支持性的决定,法院肯定有自己的考量,但改变的发生也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但其中的相关规定本身已经涉及性别歧视,这其实跟我们国家相关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是相违背的。”徐枣枣还提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冻卵”属于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目前关于冻卵技术这个手段到底能否算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畴是存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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