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
互联网 2023-10-17 11:01www.caominkang.com电脑维修知识
近日,云南昆明呈贡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拒的案件。一对夫妻 2014 年结婚后长期未生育,2020 年到昆明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2021 年 8 月,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同年 9 月,妻子到医院拟进行冻胚移植,却被医院告知不符合伦理原则。丈夫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医院无法进行后续冻胚移植。
妻子无奈将医院诉至法院,其间公婆均到庭表示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法院认为,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医院明知配偶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签字,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中,原告某女子的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身故,女子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此前制作的冷冻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医院表示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拒绝。
随后,法院审理认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制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婚妇女。
前期检查与培育胚胎均为原告与其丈夫一起实施,最终移入女子体内的胚胎也为其卵子与其丈夫的精子结合的胚胎。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继续为女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刘瑞爽教授认为,实际上,医院应该认定丈夫是知情同意的。
「丈夫离世之前,他们夫妻二人与医院签署的协议已经能够很充分地反映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刘瑞爽教授认为,其丈夫按照规定签署协议、交纳手术费用、自愿提供精子、配合完成胚胎的体外受精……已经用他生前的实际行动表明了他想要实际履行协议的想法。
举例来说,有病人在入院治疗前会签署「生存预嘱协议」在遇到心跳骤停等不可逆转的生命终末期时,拒绝心肺复苏术。那么,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尽管患者本人无法表达意愿,但医生仍应该履行协议,不能对他进行心肺复苏。
「这也就意味着,当因为种种客观原因患者无法阐述自己的想法时,医院应当以协议中患者的意愿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那就应该以李薇夫妇在丈夫生前签署的协议为准,继续完成胚胎移植。
那么,如果医院和医生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刘瑞爽教授认为,在医患双方签订协议时,应该对协议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做出全面细致的约定,尽可能避免出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协议中也约定不明的情形,否则很容易导致医患双方出现分歧,不利于双方的权益保障。
「协议里的约定越全面越好,约定不明确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刘瑞爽教授这样建议。
例如,协议书中可以明确约定,剩余冷冻胚胎是按照约定销毁,还是用于医学研究或捐献给他人。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可以继续孕育等问题,「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都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刘瑞爽教授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可能还不够到位,可能因「隔行如隔山」而存在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生面临的法律难题也会随之增加,并且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复杂。
刘瑞爽教授建议,伦理委员会需要吸收更多的医事法学专业人士,参与讨论与决策,并提供法律专业意见。
「关于医患之间协议的履行,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定,没法定的按照习惯,没有习惯的遵从法理」,最根本的目标是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妻子无奈将医院诉至法院,其间公婆均到庭表示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法院认为,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医院明知配偶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签字,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中,原告某女子的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身故,女子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此前制作的冷冻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医院表示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拒绝。
随后,法院审理认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制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婚妇女。
前期检查与培育胚胎均为原告与其丈夫一起实施,最终移入女子体内的胚胎也为其卵子与其丈夫的精子结合的胚胎。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继续为女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刘瑞爽教授认为,实际上,医院应该认定丈夫是知情同意的。
「丈夫离世之前,他们夫妻二人与医院签署的协议已经能够很充分地反映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刘瑞爽教授认为,其丈夫按照规定签署协议、交纳手术费用、自愿提供精子、配合完成胚胎的体外受精……已经用他生前的实际行动表明了他想要实际履行协议的想法。
举例来说,有病人在入院治疗前会签署「生存预嘱协议」在遇到心跳骤停等不可逆转的生命终末期时,拒绝心肺复苏术。那么,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尽管患者本人无法表达意愿,但医生仍应该履行协议,不能对他进行心肺复苏。
「这也就意味着,当因为种种客观原因患者无法阐述自己的想法时,医院应当以协议中患者的意愿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那就应该以李薇夫妇在丈夫生前签署的协议为准,继续完成胚胎移植。
那么,如果医院和医生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刘瑞爽教授认为,在医患双方签订协议时,应该对协议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做出全面细致的约定,尽可能避免出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协议中也约定不明的情形,否则很容易导致医患双方出现分歧,不利于双方的权益保障。
「协议里的约定越全面越好,约定不明确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刘瑞爽教授这样建议。
例如,协议书中可以明确约定,剩余冷冻胚胎是按照约定销毁,还是用于医学研究或捐献给他人。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可以继续孕育等问题,「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都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刘瑞爽教授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可能还不够到位,可能因「隔行如隔山」而存在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生面临的法律难题也会随之增加,并且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复杂。
刘瑞爽教授建议,伦理委员会需要吸收更多的医事法学专业人士,参与讨论与决策,并提供法律专业意见。
「关于医患之间协议的履行,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定,没法定的按照习惯,没有习惯的遵从法理」,最根本的目标是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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